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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随母亲落户外公家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款?

信息来源:h-u.cn   时间: 2025-02-07  浏览次数:108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出嫁女的儿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是否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文昌市人民法院今年初的一次判决给出了答案。文昌法院判决支持户口在村里的2名外孙诉求,要求文昌市文城镇霞洞村民委员会霞洞八村民小组为他们分配4500元的土地补偿款。

  案由:外孙不能拿征地补偿款?

  文昌市文城镇霞洞村民委员会霞洞八村民小组村民廖某春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霞洞八村。2018年5月6日,廖某春生下儿子陈某,后来陈某也随母亲落户在霞洞八村。2019年,某学校建设征用了霞洞八村的集体土地。2021年1月22日,霞洞八村村民小组发放征用的补偿款,廖某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补偿款4500元。但霞洞八村民小组组长林某长以陈某系该村外孙,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

  2016年出生的林某和陈某一样,都是出生后落户于霞洞八村民小组,随父母一直在霞洞八村生活,他也没有得到4500元的征地补偿款。为此,林某母亲廖某梅和廖某春一起,分别作为自己儿子的代理人,把霞洞八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霞洞八村民小组给陈某和林某发放征地补偿款。

  廖某梅和廖某春诉称,她们虽已出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霞洞八村民小组,都在霞洞八村民小组有承包地。她们的儿子自出生便随她们落户和生活在霞洞八村民小组。而且她们在嫁入地均未分配到承包地,亦没有分配到征地补偿费。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陈某、林某和她们一样,均具有霞洞八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霞洞八村民小组组长林某长辩称,按照村规和风俗惯例,外孙不享有获得村集体收益权利。

  法院:不得侵犯合法财产权利

  2021年12月,文昌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查明,陈某、林某出生后落户于霞洞八村民小组,随父母一直在霞洞八村民小组生活。1998年1月1日,陈某、林某的外祖父作为家庭户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廖某梅和廖某春作为各自家庭的家庭成员,也是所在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2019年因某学校建设,霞洞八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霞洞八村民小组获得征地补偿款后,每位村民分配的总金额为4500元,但以陈某、林某系外孙为由,按村规及惯例未分配给陈某、林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林某自出生就落户在霞洞八村民小组,从未迁出,他们的母亲在霞洞八村民小组拥有承包地,他们随母亲在霞洞八村民小组生活,以霞洞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他们具有霞洞八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陈某、林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霞洞八村民小组其他村民平等地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法院认为,霞洞八村民小组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召开村民会议并于2021年1月制作分配表,以陈某、林某系本村的外孙为由,未向陈某、林某分配征地补偿款。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之规定,霞洞八村民小组的行为已侵害了陈某、林某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给付征地补偿款4500元,予以支持。

  2022年1月17日,文昌法院判决,文昌市文城镇霞洞村民委员会霞洞八村民小组分别支付给陈某、林某征地补偿款4500元。

  律师说法

  未取得其他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享有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

  出嫁女、外孙能否享有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对此,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靠土地为生,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李鲁南认为,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李鲁南表示,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权利,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霞洞八村民小组不应以村规和风俗为由,拒绝给户口在该村的出嫁女和外孙们发放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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