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对于改善提升城市品质和风貌具有重要作用。11月1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重新修订的《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日前正式印发,通过规范设置彰显青岛“山海城”和谐相融的地方特色风貌。
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及要求
《规范》将户外广告设施分为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四类。《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牌、信号设施,道路隔离栏、交通杆体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利用行道树设置或损毁绿地的等情形。
《规范》还增加了禁止在建(构)筑物屋顶顶部(含裙楼)、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利用条幅、僵尸车、机动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场地、车辆顶部(出租车限于使用交通诱导功能的智能顶灯)以及利用电杆、路灯等杆体箱体设置发布广告的等条款。
增加张挂户外广告宣传品规定
《规范》增加了张挂、张贴宣传品类户外广告设施可设范畴、时限规定、安全要求等内容,将“招商引资成功庆祝会、酒会等;重大项目签约、落成仪式;婚庆礼仪;经市、区(市)政府同意的庆典活动”作为张挂、张贴宣传品类户外广告可设范畴。在设置时限上,规定原则上设置批准期限为一日,经区(市)政府批准最长不超过七日,市政府确认的重大节庆活动按实际需要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灯杆挂旗、落地飘旗或悬挂广告灯笼的,原则上必须是市政府确认的重大节庆活动方可设置。
公益广告发布不应少于总量30%
《规范》突出了公益广告设置,将公益广告列为单独章节,规定公益广告要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等;明确了公益广告的概念,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专题宣传片等和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规定各类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日常发布数量不少于年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30%;规定了不得以条幅形式张贴、悬挂公益性广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明确了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公益广告作品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条款。
“一店一招”不能抹成“大花脸”
《规范》明确,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其他类型招牌,包括LED、LCD等电子显示牌);规定招牌的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域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的立面造型和立面轮廓线,招牌颜色遵循“色浅、淡雅、明快、协调”原则。相邻招牌在统一规划基础上突出个性、特色。
此外,针对我市目前存在部分店铺利用招牌发布广告将招牌“抹成了大花脸”,招牌内容设置过多过乱等问题,规定招牌内容限于表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严禁出现商品营销、通讯地址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联系方式仅限设置一组电话号码。
保护“老字号”“连锁店”店招
针对老字号企业招牌,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等招牌的特殊性和统一性,设立专项条款加以要求,允许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在与周边景观无严重冲突时遵循沿用统一品牌的风格、色调,体现开放包容,彰显文化传承、文化价值理念。增加了古建筑、仿古建筑、近代优秀历史建筑、城市景观建筑等设置规定。步行街及政府确定的商业街的六层以下建筑外墙上可以设置外挑式招牌。
《规范》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因使用单位或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招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美丽青岛三年行动”开展以来,我市拆除高立柱式广告736座、拆除整治户外广告招牌130余万平方米,有效消除了城市的视觉污染,美化了城市天际线。今年,我市被列为国家住建部“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城市,借试点工作之势,我市修订《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将促进解决户外广告设置流程不规范、指引不明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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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早报记者 刘海龙 通讯员 王世强
编辑 | 梦婕